为买房办假离婚,离婚律师揭示人财两空的真实风险
为买房办假离婚,法律上根本没有"假"字可言。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放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事后无论双方如何口头约定,都很难再主张离婚无效。更危险的是,为套取首套房贷利率和低首付向银行提交不实的婚姻状况材料,一旦被银行识破,可能面临提前收回贷款、征信留下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骗取贷款罪的刑事红线。作为一名长期处理婚姻家事与金融交叉纠纷的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 王卫红律师),我在这里把这条传导链条一节一节拆开讲清楚。
离婚证一拿到,"假离婚"在法律上还剩几分效力?
很多当事人找到我时问的第一句话是:"我们只是走个形式,能不能去民政局把离婚撤销掉?"答案通常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八十条进一步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只要双方亲自到场、完成了登记程序,离婚在法律上就是真实、有效的。法律不审查你们离婚的"动机",只看程序和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是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注意,这里针对的是"结婚"环节的胁迫。为了买房而协议离婚,双方在登记时通常是自愿签字的,很难套用这条来撤销。司法实践中,主张离婚登记无效或可撤销的案件,绝大多数以败诉告终,原因就在于举证极其困难:你要证明当时不是真离婚,而对方恰恰会拿出登记档案里那份你们亲笔签名的离婚协议。
所以第一个结论要讲透:离婚证到手的那一刻,"假离婚"在法律上已经变成了真离婚。后面所有的风险,都建立在这个前提之上。
向银行提交不实婚姻状况,会触发什么样的连锁反应?
这是整条风险链里最容易被低估的一环。很多夫妻盘算的逻辑很简单:离婚后一方名下无房无贷,按首套房政策申请贷款,利率更低、首付比例更低,办完手续再复婚。为了配合这个盘算,有人会在贷款申请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比如隐瞒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隐瞒双方仍有共同居住、共同还贷的事实,甚至提供与实际不符的收入和婚姻状况说明。
这条路径的每一步,都有对应的法律后果等着。
第一环: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普遍设有"陈述与保证"条款和违约条款,借款人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一旦银行通过贷后管理发现借款人的婚姻状况、房产情况与申请材料不符,通常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限期内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对于一笔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房贷,突然被要求提前归集资金,对普通家庭意味着什么,不难想象。凑不出钱的,房子可能进入处置程序。
第二环:征信记录留下污点
提前收贷之后,借款人若未按期履行,逾期信息会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不良记录的影响是长期性的:后续申请信用卡、车贷、房贷,甚至部分岗位的入职审查,都可能受阻。而且这类记录的修复有严格条件,不是交钱就能"洗白"的,市面上声称能删除征信记录的中介,基本都是骗局。
第三环:刑事风险,骗取贷款罪
这是链条的末端,也是分量最重的一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说明的是,本罪要求达到"重大损失"等入罪标准,具体的数额门槛以司法解释和最高检、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准。但方向是明确的:如果借款人以虚假的婚姻状况、虚假的购房资格材料骗取贷款,且事后无力偿还、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是完全可能被移送刑事追诉的。实践中已经出现过多起购房人因贷款材料造假被追究刑责的公开案例。到那一步,房子没了、征信花了,人还可能进去,这才是字面意义上的人财两空。
把这三环串起来看:造假拿贷 → 贷后核查识破 → 提前收贷 → 还不上 → 征信不良 → 损失扩大 → 刑事追诉。每往下一环,脱身的成本都在指数级上升。
弄假成真后,以一方名义新买的房归谁?
如果说贷款造假是外部风险,那房产归属就是"假离婚"内部埋下的雷。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登记名义和实际出资往往是分离的。
登记在一方名下,法律上首先推定是谁的?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按照这个逻辑,离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产,物权外观上就是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对方想主张权利,必须拿出足以推翻登记记载的证据。
实际出资方的举证困境在哪里?
弄假成真的案件中,出资方通常面临三重困境。其一,转账记录往往不完整。很多家庭在"离婚"期间资金本来就混同使用,首付款从谁账户出的、装修钱谁付的,时间一长很难还原。其二,双方当初的"口头约定"没有任何书面载体,一方不认账,另一方几乎无从证明。其三,即便有部分转账记录,对方也可以解释为借款、赠与或者共同生活的开销,性质之争会让案件久拖不决。
我处理过类似争议的咨询:夫妻为买房"离婚",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出了大头首付,后来女方拒绝复婚并主张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男方的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钱出过,证明不了钱为什么出。这类案件最终结果高度依赖证据细节,而绝大多数当事人在"假离婚"时根本不会留证据,因为谁留证据,谁就好像在防着对方,感情上过不去。
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会不会堵死出资方的路?
会,而且堵得很严实。为了配合首套房资格,很多"假离婚"的离婚协议会写明"双方名下财产已分割完毕,无其他共同财产"。这份协议是双方签字确认的,事后出资方再主张新购房产是"隐匿的共同财产",法院会先问一个问题:既然协议写明无其他共同财产,你凭什么说这套房是共同的?举证责任瞬间加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理论上出资方可以主张对方隐藏财产、要求重新分割,但"假离婚"场景下双方是合谋安排,很难说谁"隐藏"了谁,这条路径的适用空间非常有限。
想降低风险,事前应该做对哪几件事?
写到这里,必须把话说透:最有效的风控只有一条,就是不做这种安排。首套房利率与二套房利率的差额,长期看确实是一笔不小的钱,但和上面那条风险链放在一起称重,性价比一目了然。如果当事人权衡之后仍执意为之,作为律师我能给的是止损建议,而不是背书。
第一,贷款申请环节绝对不要提交任何不实材料。婚姻状况、房产情况、收入证明,如实填报。政策套利的空间再小,也不能用刑事风险去换。这一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第二,如果确实办理了离婚登记又购置了房产,出资方务必留下书面痕迹。双方签署一份明确的书面协议,写清楚房产实际出资情况、真实权属意向、复婚安排,必要时对协议进行公证。这份文件在感情好时看起来多余,感情破裂时就是唯一的救命稻草。同时保留首付款转账凭证、还贷流水,账户尽量清晰隔离,不要混同。
第三,涉及金额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在办理离婚登记和购房之前,先咨询专业律师做一次合规评估。我和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最深的感受是:事前一小时的法律咨询,胜过事后一年的诉讼。等纠纷爆发再找律师,能做的往往只剩下在残缺的证据里尽量多抢回一点。
写在最后
"假离婚"这三个字里,最天真的是"假"字。登记机关不认假,银行不认假,刑法更不认假。离婚证是真的,贷款合同是真的,材料造假的后果也是真的,唯一可能是假的,是当初那个"以后再复婚"的承诺。
婚姻可以重新开始,征信污点和刑事案底不会。如果这篇文章能让准备走这条路的人多想十分钟,去银行柜台前把材料如实填完,那它的目的就达到了。如需就个案做具体分析,可以咨询王卫红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在做出不可逆的决定之前,先弄清楚自己将要签下的每一个字意味着什么。